实践表明,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也存在特殊的证明风险。

第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概念,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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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当前,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困难。在改革开放以来努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尤其是在中共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及时总结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和发展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逐步形成了法治中国的新概念,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生命离不开实证的支持和检验,尤其是针对长期以来法学界习惯使用的对法和法学问题的价值研究、概念研究、规范研究、制度研究、比较研究等,对这些研究的深入和展开,对这些研究的机制和动态,对这些研究的效率和功能,对这些研究的结论和观点,都需要在法治实证向度的再研究中得到验证、深化和推进。第四,加强从法律大国迈向法治强国基本规律的法理研究。

(5)实施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政治工程,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依规治党、制度治党。(2)关于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和国家宪法宪制的法理,如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法理,关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一国两制的法理,关于中国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立法体制、法律体系的法理问题。[66]对于本案,一个合理的分析过程应当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蓝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在本文看来,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问题。果不其然,乙在乘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遭遇了车祸并当场死亡。[19]与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相比,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是在判断标准上还是在考察对象上都有明显的变化。[57]受到处理行为相当性判断的理论方案的启发,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将禁止风险的概念引入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之中。

也就是说,机车事故实现的是石锦林的违规操作行为所带来的风险。[76]另外,在学说兴起的时间上,如果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不同国家的兴起时间做横向比较,有可能会出现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先而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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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结论遭到了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考虑刑法条文背后的规范保护目的,因而会将那些实现了禁止风险但是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因此,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可以表征其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根据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便不得不认为,对于乙的死亡结果,甲、丙、丁三人的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原因。

而在归责阶段,我国学界目前还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之争。根据他的理解,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规范背后的目的。不过,本文认为,以行为风险的高低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案。不过,在具体的判断思路和规则上,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

根据多重风险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区分。但是,风险程度的高低属于风险的事实属性,它无力承担起为规范判断提供标准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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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将行为相当性排除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外,就不能清晰地揭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行行为理论之间的渊源关系,同时也无法全面地把握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嬗变轨迹。又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后扬长而去,路过的群众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

另一方面,任何结果都是对某种风险的实现。另外,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通过判断行为相当性,可以向国民表明什么样的行为被刑法禁止,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内容 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言,最为关键的问题无疑是,如何理解其中的相当性?对此,冯·克里斯以掷骰子为例进行了说明:每一面被掷出的几率通常都是六分之一,这个客观上的概率与人的期待无关,而相当性就是这样一个与主观认识完全无关的概率概念。另一方面,在不符合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场合,未必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客观归责理论由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结果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内三个基本规则组成。而在判断行为所包含的风险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时,经验上的通常性这一标准就具体体现为,行为所包含的风险达到了通常能够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程度。

而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是一个终局性的评价。在本案中,若依据主观风险来判断,就会认为甲的行为具有相当性,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

但实际上,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学说,包含了多种可能的理解路径。[69]换言之,金海亮犯罪后逃跑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不属于禁止风险。

[52]关键的问题是,作为一种过时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原因说被学界普遍认为存在可操作性差、不承认共同原因、用物理性的力学概念代替规范判断等弊病,早已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任何地位。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根据这个分类体系,在学说阵营上,有可能会出现有些学者的部分观点被归入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阵营,部分观点被归入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阵营的现象。但是,按照风险实现理论,石锦林的违规操作行为给机车的安全带来了风险,而田文柱和董汝福对操作规范的违反则是上述风险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49] 其三,在法理依据上,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介入因素是否罕见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标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其主张以事实性的因素作为规范判断的标准,因而无法顺利地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跳跃。

如此一来,该说便在很大程度上用原因说架空了或者说替换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内核。由此可以看出,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时所得出的结论,与其说是严格按照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所得出的判断结论,毋宁说是根据最终结论的妥当性而反向推导出来的结论。

但是,以概率的大小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不无疑问。(二)对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评析 根据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是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还是在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时,都离不开禁止风险这个规范性概念。

[11]也就是说,相当性就是指因果流程发生的概率达到一定的水平。总之,在考察对象上,相当因果关系说经历了从只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到既考察行为相当性又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过程。

正如日本学者松原芳博所言,广义的相当性(即行为相当性——引者注)为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奠定基础。而且,理论上普遍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二者在方法和立场上存在继受关系。[70]因此,陈世豪的死亡结果不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不具有可归责性。综上所析,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确有其必要性。

一方面,在符合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场合,未必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不同的国家占据着不同的理论地位。

而主观说则过分限缩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且会变相鼓励行为人怠于注意相关的信息。[6]然而,近十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原本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我国学者转而支持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最初的概率论经由经验论最终发展到规范论,是一个理论自然发展的过程。其中,有的风险是行为人的行为带来的,有的风险是由介入因素带来的。